上海树脂厂有限公司网络服务使用条款
第一条
目的 本条款旨规定上海树脂厂的会员客户在使用上海树脂厂有限公司的网上下单(以下简称"网订")提供的相关网络服务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凡是使用"网订"提供的网络服务的会员都应该遵守本条款。
※ [ 利用 无线网络运营电子商务的情况,在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仍适用本条款
] 第二条
定义 1.
上海树脂厂有限公司是经营离子交换树脂,环氧树脂,有机硅树脂。本网站属于非盈利性网站。网上下单仅为网络订购所使用。
2.
"网订"是指
上海树脂厂利用电脑、服务器等信息通讯设备,提供商品信息服务等,也称之为"网上商城"。
3.
"网络服务"是指"网订"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商品订购、留言板、产品咨询等服务。
4.
"用户"是指
进入"网订"而未进行会员注册,因而只能对"网订"进行浏览而不能享受"网订"提供的会员服务的用户。
5.
"会员"是指 进入
"网订"后,根据本使用条款进行注册而获得会员资格,并享受"网订"提供的会员服务的用户。
第三条
条款的明示、说明及修改
1.
上海树脂厂提供本条款内容、公司名、营业所在地地址(包括消费者可以投诉的地址)、
电话号码、e-网订地址、营业执照编号、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等信息,并将该些信息放在用户容易获取的www.shresin.com.cn网上首页面。同时本条款内容也可以采用会员通过链接画面读取的方式。
2.
上海树脂厂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修改本条款。 3.
上海树脂厂在修改条款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海树脂厂另行声明外,修改后的条款只适用于修改内容实施后注册的会员,之前已经注册的会员仍然适用修改前的条款。
4.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和对本条款的解释,由上海树脂厂以补充条款或条款解释书的形式予以指定和公布,公布方法同本条款的公布方法。对于本条款未规定且依据补充条款或条款解释书仍不能明确的事项,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1.
上海树脂厂通过网订对会员实行如下业务: (1)
商品等的信息提供及商品的订购; (2) 对已订购商品的配送、发货; (3)
产品咨询,技术咨询服务; 2.
"网订"在商品断货,或者技术配置发生变化时,可以改变实际订单销售的商品内容。
3.
上海树脂厂与会员通过网订已订立购货合同,却因为商品等的断货或者技术配置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合同内容时,要将其事由及时通知会员。
第五条
服务的中断 1.
上海树脂厂在进行对电脑、服务器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替换,或者发生通信中断等原因时,将暂时中断网络服务。
2.
对于因上海树脂厂经营项目的转换、放弃项目、企业间的合并以及上海树脂厂企业状态变化等理由导致无法提供网络服务的情况,上海树脂厂将根据本条款第八条的办法通知会员。
第六条
会员加入 1.
用户根据上海树脂厂在"网订"中规定的样式填写会员信息,并表示接受本条款后方可申请加入会员。
2.
按照前项的规定申请加入会员的用户中,不属于下列任何一项者方可被上海树脂厂接受加入会员。 (1)
申请加入者为根据本条款第七条第②项曾被取消过之前的会员资格者(但自会员资格被取消之日起满3年并得到 "网订"再次接受者例外)。 (2)
填写的信息内容有虚假、遗漏、登记错误的情况。 (3)
其它在"网订"的技术上具有阻碍的情况。 (4)
直到申请当日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
用户通过上海树脂厂的审查,正式成为"网订"会员的时间以上海树脂厂的接受回应到达会员处的时间为准(上海树脂厂的接受回应可以是电话、EMAIL、书函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退出会员及丧失资格
1. 会员无论何时都可以向上海树脂厂提出退出会员,上海树脂厂也将及时做出处理。
2. 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时,上海树脂厂有权限制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1)
在申请加入会员时,登记虚假信息; (2)
未支付通过"网订"订购的商品货款,或在使用"网订"提供其他的有偿服务未支付其应承担的债务; (3)
妨碍他人使用"网订"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 (4)
利用"网订 实施法律法规及本条款禁止或者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3.
上海树脂厂在依据前款规定取消会员的资格时,将删除会员登录的所有信息。
第八条
对会员的通知 1.
上海树脂厂在向会员发送通知时,会员可以与上海树脂厂事先约定一个或几个指定邮箱,由上海树脂厂向该些指定的邮箱发送通知。
2.
上海树脂厂向不特定的多数会员发送通知时,可以在一周前在网站公告栏上公布该通知,该种通知模式与向会员发送个别通知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
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
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上海树脂厂的义务
1.
上海树脂厂不做法律与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并将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为实现通过"网订"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服务的目的而全力以赴。
2.
上海树脂厂为使会员可以安全的使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要具备保护会员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 。
3. 上海树脂厂不向会员发送其无意愿接收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十一条 对会员的 ID 及密码的义务
1. 除了第九条的情况,对于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
2. 会员不能让第三者使用自己的ID及密码,凭正确的用户ID加密码所进行的网络活动视为会员本人的活动。
3. 会员遗失自己的ID
及密码,或确认有第三者使用其ID或密码,应当及时通知上海树脂厂,对于有"网订"引导的情况应当接受引导。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 会员不能有如下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申请或者变更时登录虚假内容的行为; (2) 盗用他人信息的行为; (3)
擅自篡改公布在"网订"的信息; (4)
擅自发送或公告"网订"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等 (电脑程序等); (5)
侵害上海树脂厂或其他第三者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6)
危害上海树脂厂网站系统安全的行为; (7)
损害上海树脂厂或其他第三者的名称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或妨害上海树脂厂工作的行为 (8)
将辱骂或者暴力性的留言、图片、音像或其他违反公共秩序的信息以任何形式公开或公布在"网订"的行为; (9)
在上海树脂厂网站上复制、发布任何形式的虚假信息,或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a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b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c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d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e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f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g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
其他损害上海树脂厂或其他第三者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1. 上海树脂厂制作的
"网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照片,文字,视频等)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上海树脂厂所有,受到中国《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
对于用户使用"网订"而得到的信息,在没有得到上海树脂厂事先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企业或个人均不得将归属于上海树脂厂的知识产权信息以复制、再造,也不得提供给第三者使用。任何企业或个人侵犯上海树脂厂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
3.
上海树脂厂根据约定使用归属于会员著作权的的作品时,要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
上海树脂厂应当对会员提出的不满事项及意见优先处理,但在没办法尽快处理时,要向会员说明理由及处理日程。
2.
对于上海树脂厂与会员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双方均应尽其最大努力,力争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3.
对于上海树脂厂与会员之间的电子商务诉讼,如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依照中国法律将纠纷提交给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机构,并要求按照中国法律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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